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应急消评[2020] 29号
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修订及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生产企业:
新版国家标准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于2019年10月14日发布,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中心对《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中相关内容进行了局部修订。现就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新版标准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各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生产企业应尽快完成有关产品设计、工艺、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等相关工作的调整,确保满足新版《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详见附件一)的有关要求,确保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要求及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有关规定。
2、自2020年11月1日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实施之日起,我中心将为按照下述工作程序取得新版标准检验报告的生产企业换发新证书。
二、工作程序
1、为持续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缩短认证工作时限,对于获得旧版标准证书的产品,自即日起,生产企业即可自行将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的产品送至各分包检验机构,依据新版标准开展检验并确认产品特性文件;经确认符合新版标准要求的,企业可通过“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向我中心提交“证书转换申请”(适用于获得旧版标准证书产品)。
2、各分包指定检验机构应再确认企业提交产品及相关文件的符合性后,依据GB 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开展检验工作。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落实“先证后查”的减负措施,本次证书转换不安排工厂现场检查,对经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证书转换申请,先行换发证书。
换证后,我中心将适时安排工厂监督检查,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将保持其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视具体情况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
4、旧版标准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21年1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我中心将予以注销。
附件:新版《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