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目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第9号公告要求,原《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气火灾监控产品及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中涉及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已全部纳入CCC认证管理。为落实上述公告要求,我中心于近期组织修订了《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CCCF-CPRZ-14:2025)(详见附件),重点对认证检验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按照规定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现予发布,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执行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电气火灾监控产品生产企业应结合自身产能设计规划,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附件5《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要求,尽快完善有关资源配备、产品设计、工艺设备、采购及出厂(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能力、产品一致性控制等重点工作,全面开展与新版认证规则、认证依据标准符合性的自查验证,确保委托认证产品始终满足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有关要求。
二、自2025年8月1日起,申请电气火灾监控产品自愿性认证的企业,应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向我中心委托办理自愿性产品认证。各分包检验机构应按照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对于已在进行中的认证、检验等工作,我中心及各分包检验机构应主动与委托方联系,修订相关服务合同。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报。
三、对于已获得我中心按照旧版认证实施规则颁发的电气火灾监控产品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原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四、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张文健:010-87898173,18811397870
特此通知。
附件:《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CCCF-CPRZ-14:2025)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2025年7月18日